本网讯
2007年4月30日
王某某,男,25岁,于2006年7月冒充警察租用文某某的面包车抓嫖,文某某在其“抓到一对给300元体检费”的许诺下,叫来老乡罗某某,积极参与实施“抓嫖”。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以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文某某的辩护人车配良、郭忠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一、文某某是由于受第一被告欺骗被卷进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
在本案中,如果没有第一被告的引诱、欺骗,文某某就不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一)文某某只是一个名普通驾驶员
在遇到第一被告以前,文某某一直在王家桥一带以开车谋生,只是一名普通的驾驶员,没有参加过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参加过任何一次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缺乏基本的认识,甚至在有警察(尽管事后查明系假的)来包车时,还非常激动和兴奋。
(二)普通群众确认警察身份的依据仅限于“穿警服”
作为普通群众,极少会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身份产生怀疑,对警察的第一印像仅仅限于 “是穿警服的人”,警服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警察的身份标志。如果一名穿着警服的人再向你出示其他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并要求包你的车去执法,我想任何一名驾驶员都不会拒绝,甚至会为此而感到荣幸。因此不仅文某某没有认出第一被告是一名假警察,连在派出所当过联防的罗有发也没有识别出来。正是因为警用标志有如此作用,刑法对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普通群众无法识别警察执法管辖区域
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警察一般是不能跨辖区执法的。第一被告从一开始就告诉文某某自己是机场派出所的警察,要来王架桥一带执法,显然不合规定,文某某是否应当辨别出来呢?我们认为,用这种相对专业的知识要求普通群众是太高了,普通群众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报警,只要有警察到了,哪里管它是哪里的警察。因此普通群众不必然知道警察有执法区域的划分。
因此,在第一被告以警察身份来包文某某的车“执法”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就注定了他也是必将是一名被害者,被人欺骗而卷进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恶性较低。
二、文某某的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本案第一被告从一开始为了实施犯罪就做了大量准备,而文某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在帮警察执法。具体实施中,文某某一直只管开车,去什么地方,怎么去,都不是他决定的,他也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在见到四被害人时,文某某也没有参与实施。甚至在拿到财物后,文某某也不知道具体的数额。而且,文某某在事后还因此向他的姐姐文桂珍等人炫耀帮警察执法的事。事后虽然怀疑过第一被告的身份,并通过114查询机场派出所的电话,并欲核实第一被告是否是真的警察,但因为记不清第一被告的姓名无法核实。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文某某所起的作用是提供交通工具,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仅起到辅助作用,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认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文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文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罗有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文某某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以上情节,又要负担两名老人抚养和弟弟妹妹上学的费用,加上已被羁押近一年的事实,辩护人建议对文某某适用缓刑。
五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