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审理网络犯罪案件调查
作者:本报记者 李 飞 本报通讯员 石金平 游 涛 发布时间:2007-03-04 10:42:18
图例1:海淀法院历年审结网络犯罪共涉及20个罪名。
图例2:五大类网络犯罪所占比例。
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犯罪类型。现阶段,我国经济加速发展,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而互联网建设近几年来更是突飞猛进,网络犯罪也随之出现,且数量呈增长势头。
那么,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如何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地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计算机互联网络高度发达,网络经济发展迅猛,统计分析海淀法院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情况,可以窥见我国网络犯罪的基本现状。
我们呼吁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网络犯罪现象,不断健全、规范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斩断“触网”的黑手
——海淀法院审理网络犯罪案件调查
网络犯罪,是指互联网在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犯罪活动;网络信息在犯罪活动中被侵害或被利用,是构成网络犯罪的实质要件。因此,凡是犯罪活动是针对互联网发生的,或完全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或以互联网为中介完成的,或利用了互联网资源的等等,都被称为网络犯罪。
根据互联网在网络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归纳海淀法院历年来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将网络犯罪大体分为下列五个类别:侵害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侵害网络信息的犯罪、以网络作为犯罪场所的犯罪、网络被作为中介利用的犯罪、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的犯罪。海淀8年审结115件
网络犯罪绝对数量少,在犯罪总量中所占比重较低,但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呈现上升发展态势。1998年以前海淀法院还鲜见网络犯罪类型案件,1999年至2006年审结的该类案件分别为2件、1件、7件、18件、12件、14件、28件、33件,8年来共审结网络犯罪115件,仅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4‰。与此同时,1999年至2006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人数从890万人跃升至1.23亿人。网络犯罪绝对数量少,比重低,这说明我国网络犯罪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犯罪呈现快速上升态势。
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历年来海淀法院审结的网络犯罪共涉及20个罪名,主要集中在2个罪名,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另一个是盗窃罪,另外,诈骗类和淫秽类犯罪也较为突出。如图例1所示。网络犯罪种类的集中,也说明我国网络犯罪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网络犯罪人的自然情况表现出女性犯罪突出,文化程度高,且主要集中在大学以上学历。2006年海淀法院审结的犯罪人的学历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初中以下学历占72.8%。而189名网络犯罪人的学历程度主要集中在大专以上,占到近40%。
五大类网络犯罪类型的严重程度不一。侵害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类型仅有一件,侵害网络信息的犯罪数量也较少。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依次为以互联网作为犯罪场所的犯罪、网络被作为中介作用的犯罪、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的犯罪。如图例2所示。
五大类型各有特点
1.侵害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对象进行侵害的犯罪类型,又被一些学者称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至今海淀法院仅认定一起侵害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即萧军滥用职权案,萧军作为系统管理员,滥用职权,对金网系统进行种种违规操作,给整个系统造成重大损失。
2.侵害网络信息的犯罪
海淀法院审结的侵害网络信息的犯罪有23件29人,其特点表现为:犯罪种类单一。侵害广域网络信息的犯罪类型几乎全部集中在盗窃犯罪;而侵害局域网络信息犯罪集中在职务犯罪。犯罪形式单一。侵害广域网络信息的犯罪基本表现为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这一种行为方式,而侵害局域网络信息的犯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网络管理权限,更改系统信息以实现犯罪目的。
而侵害广域网络信息的犯罪,多数是与黑客软件有关的侵害网络信息的犯罪,表现为有的犯罪人直接从网上获取黑客软件,利用黑客软件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他人的上网账号和密码或网络游戏充值卡,并自己使用或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周围人群使用,或进一步用于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有的犯罪人利用他人提供的通过黑客软件盗取的上网账号和密码,进行盗用活动。
侵害局域网信息的犯罪特点表现为:犯罪类型表现为与职务关系密不可分,有贪污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犯罪人的职务分别为处长、职员和科员。这是由局域网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且依职权不同享有不同使用权限等特点决定的。
3.以互联网作为犯罪场所的网络犯罪
该类犯罪不仅侵犯了虚拟的网络信息,而且在互联网上完成所有的犯罪行为便达到了犯罪目的,或在互联网上完成主要的犯罪行为,再辅之现实世界中的一些手段行为,即达到了犯罪目的。海淀法院审结的此类犯罪共有35件54人,其特点表现为:犯罪类型多样化。此类犯罪共涉及诈骗、诽谤、传播淫秽物品、盗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赌博、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等11个罪名;行为方式既有未经许可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又有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或网站发布淫秽宣传品、进行非法传销或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也有在互联网坐庄赌博,或利用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程序设计漏洞进行诈骗或盗窃等。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行为、赌博类犯罪较为突出,诈骗犯罪较为严重,已经初步出现了电子商务诈骗的雏形。
4.网络被作为中介利用的犯罪
此类犯罪的部分犯罪行为利用了互联网空间,而主要犯罪活动发生在现实世界,网络更多地被作为中介利用。表现形式为在网上发布了虚假租赁信息,而在现实世界中骗取了他人的钱财。海淀法院审结的此类犯罪共计33件65人,其特点表现为:犯罪涉及罪名广泛、形式单一,技术水平要求不高。此类犯罪共涉及11个罪名,基本是犯罪人通过网上聊天或在网上发布信息后在现实中实施犯罪。涉及卖淫类案件较多。犯罪人学历较低,有43人是初中以下学历,占三分之二以上;犯罪人社会地位较低,多数为无业人员或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基本知识的普及,更多的人利用仅有的网络知识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实施传统犯罪。
5.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的犯罪
此类犯罪集中表现为下载网上资源进行犯罪,比较突出的是法轮功人员下载法轮功网站上的内容后进行传播。海淀法院审结的此类犯罪共有25件47人,其特点表现为:均为利用互联网上的有害资源进行犯罪。互联网上有无限丰富的资源,有的有利于社会,有的则对社会有害,犯罪分子更多地表现为利用有害资源进一步危害社会,海淀法院审结此类案件均表现为下载有害资源危害社会的犯罪。
黑手“触网”的原因分析
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体会较深的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的失范状态是网络犯罪的重要因素。
在互联网虚拟空间里,人们固有的社会规范、伦理道德、价值观很容易被削弱。在网络空间里漫游的人们,可以毫无身份可言,有的可能只是一个虚假的身份甚至IP地址,鼠标的移动代替了真实的脚步,网络漫游者固有的社会规范、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意识,必然会在大量纷繁复杂而又新奇、刺激的网络信息的冲击下,变得混乱或者被削弱,从而对个人行为模式的规范作用急剧下降或者暂时消失。网络虚拟环境为个人言行的私密性和随意性创造了发挥的空间,网络设计者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便会大量地设置一些低级趣味的信息或空间,以满足这些人的需求,从而更加刺激了这些人的欲求,更深刻地摧毁了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存有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
人们对某些网络犯罪行为的犯罪感虚无化。这种心理不仅普遍存在于这种所谓的“黑客”心中,也普遍地存在于其他旁观者心中。在海淀法院审理的大量盗用上网账号、游戏充值卡的案件中,那些利用“黑客”程序进行盗窃的犯罪人,毫无例外地都承认自己在成功获取了有价值信息后有了自以为聪明的快感,而且在给同伴分享这些信息时,也毫无犯罪感可言,反而在同伴的吹捧下富有自豪感。
网络科技的高难度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为网络规范的制定增加了难度。社会规范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可以说是永远落后于现实需要的。网络的发展与相关规范的制定过程,更是如此。互联网毕竟是一门理工技术,而制定规范的却往往是法学家等文科学者。要想规范制定的科学、合理,必须要求网络技术人员与法学家们有良好的配合,但是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性、虚拟性特点,无疑为这种相互理解和交流增加了难度。
(二)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极大地诱发了网络犯罪。
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看,网络犯罪是典型的成本低、风险小而收益大的犯罪形式。一起网络犯罪案,犯罪分子投入最多的也许就是智慧了,也许他们还需拥有一台计算机,也许只需去花几元钱在网吧泡上几小时就够了。因而它的投入是非常低的。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极强,法律规范不全,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困难,使他们极易逃避司法追究。这使得它的风险是非常小的。同时,不管是达到目的的成功感还是巨额的财富,网络犯罪的利润都是极高的。例如海淀法院审结的被告人朱仁普盗窃案,朱仁普于2003年12月18侵入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超级管理员权限,盗取总价值人民币175367.55元的网络游戏充值卡,后以“祈祷至爱”的网名通过他人进行销售。朱仁普的犯罪成本就是上网费用和设立一个银行账号,而得到的是17万余元的充值卡。
(三)计算机网络自身的脆弱,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和环境。
计算机软件系统具有开放性,攻击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体现自己意志的攻击程序置入系统软件或应用软件中,从而达到攻击目的;计算机中处理和存储的数据都是由输入设备输入系统的,数据易被篡改或输入虚假数据。经处理后的数据可通过各种输出设备输出,信息可能被泄漏或被截取。
海淀法院审结的大量盗用上网账号或游戏充值卡的案件中,大部分犯罪人都是使用从网上下载的“木马”等黑客程序,在网上搜索IP段的计算机信息,并侵入该计算机系统,从而很轻易地盗取上网账号和密码的。
网络犯罪的防控策略
网络犯罪是现代化发展、高科技进步、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目前我国的网络犯罪比较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随着社会发展,网络犯罪得以滋生的土壤还将更加肥沃。因此,对于网络犯罪的防控应该立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健全规范、重点打击、改进技术、加强部门、区域间合作等多方面入手。
(一)制定健全的社会规范。
制定正确、健全的社会规范是适应社会结构发展变化,重新恢复社会结构稳定的必经之途。国家立法机构要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健全法律法规,特别是要重点研究计算机网络安全法律制度、证据制度、管辖权理论、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等这些与互联网发展密切相关的高科技、新知识领域的法律问题,并将其与刑事法律结合起来,加大犯罪化的范围和处罚力度。如新加坡广播局的业务守则禁止持有许可证的所有机构创建和接入含有不能接受的材料的站点,这些材料被分为三类:一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使政府受辱或对政府怀有敌意的材料;二是制造种族矛盾或助长宗教偏向或秘密活动的材料;三是被查禁的色情画、引发不正当男女关系和描绘儿童恐怖一类的变态行为及同性恋材料。
要在互联网领域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为了改变人们对网络犯罪价值评定的错误认识,许多有远见的国家不仅立法对网络犯罪严管重惩,还加紧进行在高科技、新知识领域的主流文化建设,以净化社会环境,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现在澳洲市场上出售多种信息过滤软件,可以使家长控制孩子在信息网络上所能接触的信息种类和范围。我国政府应该大胆地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富有前瞻性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组建针对网络犯罪的专业化刑事执法机构。
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以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是必不可少的。前不久,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富有成效。但是,仅仅靠这种集中行动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起专业化的刑事执法机构,以长期有效地对网络犯罪进行监控和打击。目前各国正在兴起建立专门的网络警察机构,我国公安部也成立了计算机犯罪侦查局,并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建立了相应的总队和支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这还远远达不到实际的需求。政府不仅要建立专业性的侦缉队伍,而且要建立起其他相关的配套部门,如鉴定机构等。例如海淀法院在审理犯罪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对有害程序和破坏性程序的鉴定还需到天津一家鉴定机构进行,这延误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三)网络公司或网络使用单位要加快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网络公司或网络使用单位要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加快发展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政府对此应该加以引导和帮助。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能够迅速将现代科技转为犯罪手段,因此对付这种高智能犯罪,必须以智克智。目前,许多电脑系统都设置有安全措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并根据计算机犯罪的新变化和新安全产品的问世,随时加以调整,收到了良好的防范效果。
(四)加强各部门间合作进行综合治理。
面对智能化高、运用现代科技广的网络犯罪,仅凭司法部门或网络公司自身是很难顺利完成预防、打击、遏制犯罪这一重大任务的。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网络犯罪时,需要有关专家协助调查取证、分析判断证据、及时进行鉴定、发表咨询性意见,以解决专业性难题。例如有很多网络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贪污、盗窃金融账户资金的案例。现在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不少金融部门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了所谓的“黑匣子”,在犯罪分子全然不知的情况下,记录下其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的姓名、密码、操作权限、进入和退出系统的时间、使用或修改了哪些文件和数据等等信息,从而为侦查人员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线索和证据。此外,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部门以及重要的信息情报部门、网络公司之间,不仅自己要做好被害预防,而且也应该做好相互配合工作。海淀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很多金融部门或网络公司因为担心信誉问题而回避自己被害,或拒绝与其他部门合作提供相关证据,这为打击犯罪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五)倡导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互联网是很难区分国界的,网络犯罪已经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各国必须联合起来共同行动。1997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一项旨在维护互联网使用安全的行动计划,要求各国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抵制网上实施有害或非法行为,推动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该计划已经于1998年开始实施,然而诸多复杂的难题还并未得到解决。如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认定难以形成共识;执法机构调查和进入电脑网络系统的能力不够,难于行使“查封”权力,更难接触计算机档案;各国之间缺少引渡和相互合作方案以及缺乏可协同行动的执法机关以促成国际间的合作;意识形态、政治观点的差异也存在很大的阻碍等等。解决这些难题还需国际间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我国政府应该积极投入到这些活动中去。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