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以及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相互转化
宜兴市人民法院 翟一平
江苏无锡阳羡律师事务所 丁俊锋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这是合理的。由此可见,每种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或者其中任何一个要件有所变动都将影响该种犯罪或者行为的性质,从而引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相互转化。本文就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简单地讨论一下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转化的。
一、罪与非罪之间的相互转化。
⑴犯罪主体的缺失或变动。由于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因此某些由动物或者自然力引起的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这就是犯罪主体的缺失。例如,闪电引起的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而上述危害结果若是人为引起的,则可能构成放火罪或者失火罪。同样,犯罪主体的变动也能引起罪与非罪之间的相互转化。例如,在我国,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而同样的犯罪行为若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为,则可能构成犯罪。
⑵犯罪客体的缺失或变动。所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也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侵害的并非社会主义社会利益或者该种行为侵害的并非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或者该种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并非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所引起的,那么就是犯罪客体的缺失,也就不能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以造谣方式将某一件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加以宣传,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若以造谣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则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样,犯罪客体的变动也能引起罪与非罪之间的相互转化。例如,行为人自杀,虽然该行为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但并非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杀害了别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⑶犯罪主观方面的缺失或变动。最常见的犯罪主观方面的缺失的例子当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而假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同样,犯罪主观方面的变动也能引起罪与非罪之间的相互转化。其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由过失变动为故意而引起非罪转化为罪的情况最为常见,例如侵犯通信自由罪、聚众淫乱罪、洗钱罪等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⑷犯罪客观方面的缺失或变动。犯罪客观方面自身是一个由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组成的子系统。对某些犯罪来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可能造成整个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缺失,从而使犯罪不成立。例如,并非在禁渔区、禁渔期以及并非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不构成犯罪,而假如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样,犯罪客观方面的变动也能引起罪与非罪之间的相互转化。例如,某些犯罪以“数量较大”、“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作为犯罪成立的评断标准,假如某种行为达不到这些要求,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反之,则可能构成犯罪。典型的如非法占用耕地罪、盗窃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
以上分析均是非罪转化为罪的情况,反之,罪转化为非罪的情况也同理可循,在此就不加赘述了。
二、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相互转化。
⑴犯罪主体的改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如果犯罪主体改变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那么受贿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单位受贿罪了,反之亦然。再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贪污罪,而犯罪主体若改变为一般自然人,则贪污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盗窃罪了,反之亦然。又如,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犯罪主体如果只是协助者,只具有协助组织者的故意而实施该种行为,那么组织卖淫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了,反之亦然。
⑵犯罪客体的改变。例如,行为人盗窃了库房里备用的电线,其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构成了盗窃罪,而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的电线,那么其侵害的客体就改变为公共安全,此时盗窃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了,反之亦然。再如,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体是公民人身健康,而如果客体改变为他人生命,那么过失致人重伤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反之亦然。又如,抢夺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如果行为人在抢夺的过程中又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那么其侵害的客体就改变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此时抢夺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抢劫罪了,反之亦然。
⑶犯罪主观方面的改变。例如,同样是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则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若改变为过失,则该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过失损毁文物罪了,反之亦然。犯罪主观方面是一个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等心理因素组成的子系统。虽然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最重要的因素,但是其他因素也不容忽视。例如,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该罪的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当其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时,该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了,反之亦然。
⑷犯罪客观方面的改变。例如,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由于行为发生改变而引起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这是一个特例,反之却不成立。再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若行为对象改变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则该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奸淫幼女罪了,反之亦然。又如,战时军人在军事行动区,掠夺居民财物的行为构成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而若在平时军人实施上述行为,则该罪就可能转化为抢夺罪了,反之亦然。上述情况分别是由于行为、行为对象、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发生改变而引起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相互转化,当然,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如行为方式、行为的危害结果等也能如此,限于篇幅,就不一一赘述了。
三、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相互转化。
⑴犯罪主体的改变。例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乘女主人熟睡之机,潜入室内进行盗窃,在撤离现场前又对女主人实施了强行奸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盗窃行为不必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其只构成强奸罪一罪。而如果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其就应对强奸和盗窃两种行为均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其构成了强奸罪和盗窃罪两罪。反之,亦同理可循。由此可见,犯罪主体的改变可以引起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相互转化。
⑵犯罪客体的改变。犯罪客体的改变往往是与犯罪行为的改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侵害了同一种客体,则只能构成一罪,而若侵害了数种客体,则可能构成数罪。具体来说,若行为人连续强奸妇女多名,则只能构成强奸罪一罪,其行为的多次性只能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来考虑,而如果行为人在强奸某位妇女后又残忍地将其杀害,那么就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了。原因在于,前者行为人只侵害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一种客体,而后者其侵害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他人生命两种客体。反之,亦同理可循。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的改变可以引起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相互转化。
⑶犯罪主观方面的改变。某些犯罪只能在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下才能构成,因此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观上由过失向故意的改变,可以引起一罪向数罪的转化。例如,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嫖宿幼女的,只能构成嫖宿幼女罪一罪,而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时仍然嫖宿幼女的,则构成了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两罪。原因在于,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只能是故意。反之,亦同理可循。由此可见,犯罪主观方面的改变可以引起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相互转化。
⑷犯罪客观方面的改变。例如,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而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条件下猎杀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么就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还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就实现了从一罪向数罪的转化。反之,亦同理可循。由此可见,犯罪客观方面的改变可以引起一罪与数罪之间的相互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