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代理词
时间:2005-03-18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键的委托,指派林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开庭前,我仔细阅读了全部案卷,进行了调查取证,会见了黄健本人,并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黄健印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社会危害程度起诉书指控:“黄健…..将传单二百余份、光盘二十余张散发给陈秀荣用于传播。将光盘400余张散发给被告人李凯用于传播。将传单、光盘散发给范世国、王洪刚等人用于传播。”事实是,黄健只是依照马晋提供的母盘,制作了传单、光盘后存放、搁置在他人处,这部分宣传品其本人并没有直接向社会散发。因此,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与直接参与了散发是有较大区别的,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对两个关键性证据的质疑(1)对《检测说明》的质疑 公诉人提供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说明》(检测编号:3049021209437)内容前后矛盾。该《检验说明》一方面指出:“由于送达的样品大部分都被严重损坏,无法通电,所以只能进行外观分析和判别,不能进行电性能测试”,但另一方面却得出结论:“基本具备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进行插播的功能。”有线插播的基础是电源,有了电源,接通电路,才能播放视频图像。举个例子,我们去商场买电灯泡,只有通一下电,才能知道灯泡是好是坏,如果仅凭肉眼观察,每个灯泡都是一样的。那么,既然被检验物品无法通电,“不能进行电性能测试”,仅仅凭借“外观分析和判别”又怎能得出该设备“基本具备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进行插播的功能?”况且“基本”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本来就是“大概,差不多”的意思,是对某种事物所作的模糊的表述,这样的字眼出现在借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中,是不严肃的。综上所述,该《检验说明》的结论带有或然性和主观性,缺乏科学性和逻辑性,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使用。(2)对《情况说明》的质疑 公诉人提供的由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上地体育大学南侧公交车站旁线杆光机设备涉及用户24户。万寿路农行对面线杆光机设备涉及用户600户。上述两处一旦遭到破坏,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首先,这仅仅是对尚未实际发生事件的后果的推测,能否发生,没有确切的证据;其次,2万元以上的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如此具体的数字是否有计算公式或具体的参照数字?根据又是什么?希望合议庭对这两方面的问题给予认真考虑。三、关于黄键家庭的基本情况 黄健的父亲退休前是国家干部,母亲退休前是中学教师。父亲患有典型老年痴呆症和糖尿病,呈瘫痪状态;母亲患长期神经衰弱,老两口每月的退休金寥寥无几;姐姐黄平15岁时响应党的号召去内蒙古支边,现已在包头落户安家,远隔千里,无法回来照顾年老多病的双亲;黄健的爱人是外地来京人员,一直没有工作;女儿年幼,刚上小学。黄健入狱后,全家的生活更加困难,现在家庭生活费、孩子的学费只能依靠黄健父母微薄的退休金。最后,恳请法庭考虑黄健本人特别是黄健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行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航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