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
发布日期:2008-4-8
执行日期:2008-4-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且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机关证明。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
七、项目申请人在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备案后,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八、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实际完成投资占备案总投资30%以下、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三)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十一、原《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5)55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