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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

时间:2014-10-17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 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 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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