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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离婚

时间:2014-10-17
精神病人的离婚

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离婚案件,其特殊性在于


常人的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法定件,而精神病人则是因疾病导致的不良后果,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谈感情的建立和维系也是困难的,不客观的
精神病人结婚的基本情况是:

1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不宜结婚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对另一方隐瞒了病情,登记后另一方一旦发现提出解除婚约的申诉,法院应依情宣布婚约无效。
2结婚后,由于对方不堪忍受精神病人无休止的折磨和痛苦而提出离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准予离婚
3、一方在结婚后发生精神病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的规定,考虑到既往有过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则上,患者的配偶有义务抚养。当然,既要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也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精神病人的配偶仅以"感情破裂""不堪忍受"为由提出离婚申诉的,至少承担举证下列三种情况的责任,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1)婚前精神病发病的经过及其病情。
2)结婚时精神活动表现及诊治情况。
3)目前的精神状态,对家庭生活是否带来妨碍或危害性。


精神病人离婚手续的办理  

精神病人因无行为能力而不能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要由家属、单位组织、司法部门共同指定的监护人代替履行各种法律手续。否则无签约能力的精神病人所签署的文件无效

子女的抚养
   精神病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原则上按《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当双方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由于有些重性精神病患者,自己的生活都不能很好适应,很难对下代进行教育和培养;另一方面,生活在精神病患者家庭的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上会受到不良影响。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的酌情裁决。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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