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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2-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9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12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1127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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