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与代理关系有所不同。委托关系的存在是办理委托事项的前提,办理委托事项的形式有多种,代理只是其一,行纪、居间等也都是由委托关系产生的。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而代理则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二、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受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呢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三、隐名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3、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4、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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