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共同之处,广义上讲,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所以《合同法》规定,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行为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居间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
1、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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