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1)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2)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5)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 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7)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执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的权利义务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交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
(1)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
(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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