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人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的合同。所谓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所谓“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具有技术咨询或服务合同内容的,也可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将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合理数额。
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1、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3)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受托人权利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3)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
(4)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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