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司法解释赔偿数额的主要区别
《侵权责任法》颁行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很多,但基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基本法及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民事证据规定》;另一种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两类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鉴定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有所不同,造成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问题。其具体表现的核心就是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即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总体来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可称为基本赔偿。而医疗过失的赔偿则适用侵权法上的填补原则,即完全填补因医疗侵权给患者造成的损失。
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死亡赔偿金。《条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而司法解释作了规定。因而在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适用《条例》所得到的赔偿将明显少于按非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所得到的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统计,目前死亡赔偿金在农村平均15万元左右,在城市平均30万元左右,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达到60万元左右。条例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规定了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2.残疾赔偿金。《条例》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司法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其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例》规定的标准是,“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护理费。《条例》仅规定了陪护费,即“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护理费标准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