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洛阳白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接受徐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单位涉嫌对游客消费欺诈一事,函告如下:
贵单位大力宣传白云山是人间仙境,委托人基于对贵单位的充分信任,驾车到白云山风景区进行旅游,委托人依法购买了门票及坐旅游车的发票。到山顶后,贵单位的工作人员告知委托人去九龙瀑布,经委托人多次询问,贵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委托人此景点不与其它景点相联,是回头路,过分夸大九龙瀑布,委托人去观光后,事实上只是一个很小的水流。后委托人急于去其它景点,买了南光索道的索道票,中途有部分人插队,工作人员不给予制止,足足耽误了委托人两个多小时的时间。
更让人生气的是,委托人坐车到索道终点后,发现贵单位给的索道票,部分是地税监制的票,上面盖有发票章,另外一些没有,是私自印刷的,当时委托人就去找买票的理论此事,但工作人员不予以理睬。
另外,委托人去玉皇顶登山,途中的厕所臭气熏天,委托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贵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希望贵单位在收到此函后,能慎重对待,认真处理此事,在十日内(10月22日前)给予解决,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否则我方将运用法律手段和一切合法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省地局举报、媒体、报纸、网络、论坛、微博等),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
2012年10月11日
联系人:赵成宽律师
电话:13203828129;0371—8662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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