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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时间:2012-11-01

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制度种类

  由于中国社会养老制度的改革采取的是渐进方式,使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复杂,很多地区还存在着农民工养老保险、旧的农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类型制度[4]分类如下: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普惠制养老保险。   

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目前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三、企业养老保险组成部分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第二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第三部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数额

第一,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第三,企业养老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可选择的档级为60%80%100%,基于目前社平工资逐年提高,考虑到个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档级。 

    五、异地转移养老保险的流程和手续

    20091229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1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5],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中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六、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9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指导意见》,我国农民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农村劳动力向着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现象因此变得日益严重。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而且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向着城市转移,农村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也受到削弱。另一方面,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与家庭承包土地数量的普遍减少,以及土地被征用与开发的增多,土地对于农村老年人的保障功能不断受到削弱,已有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难再倚靠土地养老。在这种情形下,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有必要建立制度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弥补农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行新农保制度首先是更为有效地应对日益严峻的农村养老问题之所需。   

一直以来,我国农民养老都由家庭给予保障,实际上也就是农民自己为自己养老,国家与政府在农民养老上的作用与功能不明显。而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另外,新农保制度还明确了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养老保险缴费的补贴责任,规定了地方政府对于参保农民缴费的具体补贴数额。这标志着我国农民养老的筹资与保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与政府对于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得到了强调与彰显,这实际上也是农民理当享有的获得国家保障权利的回归。   

近些年来,城市养老保障制度推进较快,城市老年人养老待遇不断提高,但是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有失公平的,也可说是农民尚未充分享受普遍国民待遇的体现与反映。而新农保制度的推行,表明传统的城乡二元制保障模式正在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保障模式转变,表明农民平等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利正在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尊重,农民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普遍国民待遇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回归。   

实事求是地说,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对我国当前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不算高,但是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力有限情形下,保基本的养老保障标准能让更多的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当中来,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新农保的广覆盖可持续。而相对于新农保当前的保障标准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新农保制度迈出了实施城乡一体化保障的关键一步,为最终实现城乡同等保障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我国经济获得更大发展以及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城乡保障水平也必会不断趋于接近,并使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等化保障得到实现。 

七、山西出台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010524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台具体办法,从今年11日起,包括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接续。

过去,参保人员如果跨省就业,只能带走自己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单位缴纳的部分无法转移,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了影响,许多人因此退保。现在,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可以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在办理转移手续方面,为了避免参保者费时费力地往返不同地区,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个人只要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全部办妥。

省外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如果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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