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燕萍,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7月21日,现住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井村5组1号
被告:某某中心医院,地址:湖南省某市中元街46号
法定代表:阳某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3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19日,原告李燕萍到被告妇产科住院生育小孩,2010年2月21日,原告顺利产下一小儿,孩子生下后,被送进了小儿科进行护理,因为孩子在儿科护理的费用太高,2010年的2月27日,原告的丈夫要求办理孩子的出院手续,医院没有告知原告孩子此时出院的后果就同意了原告丈夫的要求,并为小孩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孩子跟原告一起在被告的妇产科住了三天就不知何故而夭折了。原告一家因此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在孩子出生3天后,原告丈夫要求孩子出院时,并不知道孩子出院后的风险和后果,而作为被告的专业医务人员,明知孩子的情况以及出院的后果却不告知原告丈夫孩子出院后的风险和后果,导致孩子过早的夭折,被告在孩子的过早夭折中存有重大过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所以,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某市大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燕萍
2010年9月18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份数 | 页数 | 复印件 | 拟证明目的 |
1 | 原告身份证 | 1 | 1 | 是 | 原告的主体资格 |
2 | 原告的病例资料 | 1 | 47 | 是 | 证明原告就医的事实 |
3 | 原告的医疗票据 | 1 | 1 | 是 | 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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