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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气压弹道取石术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2-01-08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指派郑贴侨、欧阳爱香俩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走访了被告,认真查阅了被告所提供的病历,并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质证,特根据本庭争议的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因为膀胱结石的原因未曾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过,只在被告处施行了两次手术。第一次施行手术的时间2001年,这次手术被告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原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出现了手术并发症,被告留置尿管引起了尿道狭窄。第二次施行手术的时间是2007年,被告对原告同时施行了两种手术,膀胱切开取石手术和气压弹道碎石术。该次手术没有气压弹道碎石术的手术记录,被告就是因为该手术未尽到该尽的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排尿困难甚至尿不出的后果。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该种后果是因多种病因引起或者是病情加重的结果,但是被告代理人的这种主张只是他单方面的推测,并未有任何证据支持,被告也并未就该手术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任何的解释,也并未就该因果关系提供任何的证据。所以,根据该事实,我们可以肯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证明医患关系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存在,被告需要证明手术的实施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原告的病例,该证据1即医疗事故鉴定书,没有就原告的损害后果与气压弹道碎石手术做出任何的鉴定,原因是,该鉴定结论所依托的依据是被告的提供的原告病历,而在该原告的病历中根本就没有对该气压弹道碎石手术做任何的手术记录。所以,被告无法就该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提供足够的证据。而原告所提供的法医鉴定结论却明确地证明了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医源性损失,也就是说原告的该损害后果不是原发性的,而是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的,被告并未就该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明,所以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一,原告因病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这是无可否认的,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在被告处手术所花费的医疗票据。这是因为作为原告并不想发生该种医疗后果,所以原告并未将该些票据留存。原告提供的有些医药票据虽然是原告母亲的名字购买或者是乡卫生机构的医药票据,这是因为原告身体残疾,行动不便,请亲人为其代买及就近购药是很正常的,而且作为不懂法的年迈的原告母亲和原告,不知道哪些票据有法律效力,认为只要有票据就行造成的。损害后果发生后多次出入省城大医院想将被告所造成的后果铲除,发生了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但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经营户借各种理由不提供票据,没有强要的原因,也未能向法庭提供。原告是一个很实在和老实的人,法庭看他的表现也可以知道,不虚张事实冤屈被告,所以这些票据应当是合理存在的。请法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第二,原告所提出的计算标准也是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
第三,原告的诉请金额的计算是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规定以及湖南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提出的。
第四,对原告的赔偿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据都证明了原告是常年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上杀猪卖猪肉,并且在该地居住,应当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虽然该暂住证的时间上有点瑕疵,但确实是该地公安机关发出的暂住证。对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虽然经营地写的是xx村,但这正如我们大祥区的马蹄村不是农村一样,该地也是城镇,请求法院依照实际对原告按照城镇人口计算赔偿金额。
二、原告保留追诉后期医疗费用的权利也是合理的。
原告在损害后果造成后,曾经多次到被告处协调,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过错,先后免费给原告插尿管导尿。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且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请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规定,确认被告的过错。请法院支持原告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提出的赔偿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郑
 欧阳爱香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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