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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休止鉴定的结果

时间:2011-12-21

一起无休止鉴定的结果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军

咨询电话:13141233918

 

一、基本案情

200841624,马某因鼻腔、鼻咽肿物在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住院治疗,414行鼻侧切开术、鼻腔鼻窦肿瘤切除术,430行放射治疗,622930马某洗澡过程中摔倒,经抢救无效于6243时死亡。

二、当事人认为医院存在下述过错

第一、医院诊疗医疗存在过错。

63,血常规:白细胞4.7X109/L,血小板及血红蛋白偏低,血小板63 X109/L610复查血常规:血小板30 X109/L,随后持续降低,并出现白细胞降低。617复查血常规:白细胞2.8 X109/L,红细胞1.98 X1012/L,血小板22 X109/L620复查:白细胞4.0X109/L,红细胞2.07 X1012/L,血小板17 X109/L

163-16日,医院没有给予任何提高血小板及血红蛋白的药物。58开始使用的鲨肝醇片和27日开始使用的安多霖胶囊,作用是提高白细胞,对红细胞、血小板、血红蛋白无作用,自始未给予提高血小板的贞芪扶正胶囊。当PLT<30×109/L时,应输入血小板治疗,严格三查八对617血小板22 X109/L才开始给予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

2、未依据病情调整用药或停止放疗。610号血小板30 X109/L,当PLT<80×109/L时就应调整用药剂量或停止放疗,医院在610仍进行放疗,期间没有检测血象及特殊处理,导致血象持续下降。617血小板22 X109/L极低依旧进行放疗。

363号至16日血象偏低的情况下,医院未进行会诊,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未履行告知义务。

PLT<50×109/L时,即有出血倾向,PLT<30×109/L则出血危险明显增加,重症可致血小板减少至1.0×109/L以下,从而因颅内出血而死,PLT<30×109/L时,患者应严格卧床休息,限制活动。注意观察皮肤、黏膜有无淤点、淤斑,并记录出血时间、数量、部位、大小等;观察意识、瞳孔、血压的变化及头痛、呕吐情况,预防颅内出血形成脑疝;尽量避免人为的创伤,禁止热敷;卧床患者使用气垫床,避免皮肤摩擦及肢体受挤压而引起出血。

610号血小板30 X109/L护理记录617记载钱主任查房,嘱患者避免剧烈运动,避免用力大便,617血小板22 X109/L很低的情况下才仅仅告知避免剧烈运动,而且马某家属也是在10312复印病历时才见到。

622早晨马某想洗澡,马某到护士站咨询护士能不能洗澡,有没有热水,护士说可以洗,水是热的。马某之子照顾马某洗澡,在热水刺激下,马某腿发软,其子将马某放在墙边的凳子上坐好,手抓暖气管防止摔倒,其子接水准备洗干净马某身上的肥皂。在接水时,马某身体后倒,其子伸手去接,但人已倒地。

医院未履行,不能热水刺激、按摩、磕碰的告知义务,导致马某在热水刺激下,引发出血昏迷摔倒。

第三、抢救不符合规范。

病人摔倒后,理应平躺用担架送回病房,防止出血加剧,医院用轮椅加重马某病情。后进行CT检查,CT时空调温度很低,刚刚热水刺激后,又进入温度低的环境下,血管急剧收缩,加重病情,导致颅内出血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第四、医院未告知尸检。

事故发生后,医院未告知马某进行尸检,确定死因。

三、医疗事故鉴定

双方协商不成,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海淀区医学会认定,医疗行为与马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院方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北京市医学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及鉴定赔偿

20108月,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疗行为与马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为C级(责任程度:次要;参与度系数值:20-40%)。

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医院进行赔偿。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于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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