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书
律师法律意见书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俊儿子李小平的委托,指派我依法为其提供辩护。我在会见了当事人、调查了相关证人和组织、仔细阅读了侦查机关的案件材料后,现就该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意见,供贵院提起公诉时参考。
第一、公安机关用来定性为犯罪的鉴定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值得怀疑,理由如下:
1、该鉴定书的鉴定时间是2010年九月三十三日,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该月没有这一天,所以该鉴定书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2、该鉴定书后面没有附录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件,所以说这些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无法确定,如果是没有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那该份鉴定结论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鉴定结论没有鉴定机关的公章。
第二、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伤害结果是李俊造成的,理由如下:
仔细研读整个公安案卷,可以证明李俊打了李和满的证据如下, A、四份自述材料。首先分析该份材料是否合乎法律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中李庆、李旺在公安的陈述中就明确表示他们没有写过这个“自述材料”,李卿在陈述材料中说他是受欺骗写的,后来还多次到当地派出所要求推翻该份自述材料说的内容,还有我们在调查笔录也证明了这一点。剩下的就是杨达满的“自述材料”了,该份“自述材料”和后面该杨达满的证言的陈述一起分析。B、两个证人证言,一个是杨达满,一个是李贵林。这两位证人都说看到李俊用脚踩李和满的胸部。我们先不说他们和李和满是什么关系,仅就该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分析。李和满和杨达满都说是李和满是仰面倒地,而李贵林却说是侧面到底,是用手撑着地的,倒地的姿势只能是唯一的,这不用我多说 ,那出现两种结果其中必定有个在说假话,那证据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再说杨达满、李贵林和李和满是亲属关系,他们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有证据显示李和满的伤不是李俊造成的,而是他自己不慎摔伤的,理由如下:
1、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该损害结果不是李俊所为。事情发生后,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查得出的结果是李和满不是李俊造成的。(见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情况说明)
2、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该损害结果不是李俊所为。事情发生后,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查得出的结果是李和满不是李俊造成的。(见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情况说明)
3、李和满在医院治疗时候自己都私下对医生说是自己不慎摔倒所致,医生已经计入了病历资料。(希望贵院到邵阳正骨医院调去该份病历资料)
综上所述,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李和满的伤不是李俊造成的,请依法处理。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郑贴侨、欧阳爱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