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黎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黎某保险金。
2010年11月份,黎某雇佣的员工杨某驾驶车辆在新塘与周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的豪车严重损坏,经维修花去修理费九万余元。交警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诉讼,法院判决黎某赔偿九万余元,最终黎某履行了判决。
之后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仅赔偿了一万二千元,剩余的不予理赔。无奈,黎某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七万余元。
罗学源律师在庭上指出,双方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周某的赔偿金额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确定,在本案当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保险公司在那场诉讼中缺席,而且判决后也没有上诉,说明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书是没有异议的。现原告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提出赔偿要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罗学源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黎某赔偿剩余的七万余元。双方对判决均没有上诉,该案现己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