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因为头痛住院治疗,然而入院6个多小时后却死了,为此爸爸和年仅1岁的小尼玛次姆将医院告上法庭。尽管两次鉴定都表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 “医院无法说明患者死亡原因,也不能证明不存在过错”,仍判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1万余元。据了解,这样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少见。
妻子入院6小时死亡
2005年12月4日,小尼玛次姆出生了,她的母亲此里央宗是德软县奔子栏镇人,父亲姓刘,是某银行宜良支行的押运员。2006年12月底,此里央宗想回老家看看,而她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
自从回到老家,此里央宗就一直觉得有些头痛,后来还出现了呕吐、抽搐。2006年12月31日晚9点,在老父亲的陪同下,此里央宗到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为颅内高压收住内科住院治疗。1月1日凌晨3点08分,她的老父亲惊醒后发现,此里央宗已经没有了呼吸、四肢冰冷,医生经半个多小时的抢救,3点40分,宣布此里央宗死亡。
鉴定认定不属医疗事故
2007年3月7日,迪庆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可能系颅内高压,脑疝形成至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但死亡后未做尸检,最后诊断难以明确;此里央宗的死亡与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亦无医疗过失行为,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刘某某不服,申请云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2007年6月15日,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仍为“此里央宗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同年8月10日,云南省医学会出具了一份《关于病历资料核对说明》,其中写道“我办对此里央宗的病历原件进行核对,结果为:可见刮改痕迹,数字可见添加笔划痕迹。省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未予提及。”
此外,9月27 日,云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鉴定书》作出说明:“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对此里央宗的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给予II级护理级别偏低;根据此里央宗病情,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不宜使用丹参;医院考虑此里央宗颅内高压、颅内感染时,未下病重通知;此里央宗死亡时,医院未及时发现,说明医院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以上问题系医疗过程中的不足。”
治疗存在过错医院赔11万
为替妻子的死讨个说法,刘某某和年仅1岁的女儿以人身损害纠纷为由,将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香格里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此里央宗给予II级护理,II级护理指每隔1-2小时巡视病人一次,观察病情,但医院2006年12月31日凌晨零点50 分查房后至凌晨3点08分之间未曾到病房巡视,造成了不仅此里央宗出现病危时未下病危通知书,而且出现病危及死亡医院都未曾发现的后果,说明医院对此里央宗的病情观察不够严密,未能及时果断适时地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以上事实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本案中,此里央宗在医院死亡,医院却无法说明原因,也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由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赔偿刘某某及幼女医疗人身损害赔偿金11.4万余元。
律师点评:医疗鉴定不是必然定案依据
“以往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中,往往是以医疗鉴定作为定案依据,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了一个突破,医疗鉴定只是证据材料,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郭忠律师表示,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之一,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采信与否应依据相关证据规则来分析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对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事故,但经人民法院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