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基本参数(2011年) |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年。 |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342元/年。 | |
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年。 | 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5901元/年。 | ||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年。 |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县内8元/天(市内10元/天、省内12元/天、省外16元/天)。 | ||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015元/年。 | |||
丧葬费 | 6个月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4015元/年÷12×6=22007.5元。 | ||
死 亡 赔 偿 金 | 城镇居民22792元/年×20年=455840元。 城镇居民22792元/年×年数+被扶养人生活费14561元/年×系数。 | 提供劳务者受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残,其他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60周岁以下者,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者,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一人的按一人计算。18-60岁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计算扶养费。 | |
农村居民8342元/年×20年=166840元。 农村居民8342元/年×年数+被扶养人生活费5901元/年×系数。 | |||
折中:15567元/年×20年=311340元。 (22792元/年+8342元/年)÷2=15567元/年。 折中:15567元/年×年数+被扶养人生活费10231元/年×系数。 (14561元+5901元)÷2=10231元/年。 | |||
残疾赔 偿金 | 城镇22792元/年×年数+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数。 农村8342元/年×年数+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数。 折中15567元/年×年数+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数。 多处伤残:已评最高残级赔偿标准+系数≤100%。(系数:Ⅱ-Ⅴ级每多一处加一级伤残表准的4%, Ⅵ-Ⅹ级每多一处加2%,增加部分应≤10%)。 | ||
误工费 护理费 | 无固定收入: 城镇62.44元/天(22792元/年÷365天)。 农村39.02元/天[(8342 +5901)元/年÷365天]。 折中50.73元/天[(62.44+39.02)元/天÷2)]。 | 误工天数,护理人数、期限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或法医鉴定结论确定。 | |
交通住宿费等 |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 处理交通事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误工合理费用。 | ||
营养费 |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自然人侵权:一般精神损害标准1000-5000元;严重5000-10000元。特别严重的可适当提高。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为自然人侵权的5-10倍。 九、十级为起点数,每两级递增一个起点数,死亡、一级伤残为最高标准。 | ||
残疾辅助器具 | 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和费用评估参照省劳社局(2008)13号《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