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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夫妇交通事故死亡同人同命胜诉案

时间:2012-12-10
         2011年9月,谢某夫妇驾驶摩托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谢某夫妇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谢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谢某己62岁,在家务农,其妻子周某55周岁,尚在厂里工作。

   事故发生后,谢某之子找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将李某、雇主劳某及登记车主东莞某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增城市人民法院。

    谢某有亲戚认为,周某可以按城镇待遇赔偿,但谢某一直在家务农,法院可能会按农村标准赔偿。

本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周某符合在城镇工作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赔偿,谢某与周某系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也按城镇标准赔偿。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向周某家属赔偿388059元,向谢某家属赔偿354602元。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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