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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0-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10〕5号

发布日期:2010-1-28

执行日期:2010-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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