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
我儿子今年16岁,一次在课间休息时走到学校教学楼楼梯口,因保洁员刚刚打扫完卫生,地面又湿又滑,没有防备摔倒在地 导致右手臂及腰部挫伤,花了医疗费4500元。我觉得是因学校打扫卫生造成地面湿滑才导致我儿子摔伤,学校应当对我儿子进行赔偿,但学校却认为自己并没有什么过错,经过多次协商均不愿赔偿。请问程律师,学校应否进行赔偿?
宋女士
宋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案中,因学校在楼梯口打扫卫生造成地面湿滑,致使你儿子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你儿子作为一名即将成年的学生,对周围环境和自己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打扫卫生地面湿滑可能会摔倒,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议你们与学校进行友好协商,如果确实协商无果,你儿子可依法起诉,由法院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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