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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时间:2010-07-04
石岐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按照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计生局提供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088元,确定本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征收项目
征 收 标 准
征收金额(元)
 
 
 
 
 
 
超生一孩的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夫妻双方4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4×2
184,704
超生两个子女以上的
以超生一个子女的应征金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
184,704×超生
子女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双方2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2×2
92,352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以超生一个子女的应征金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双方社会抚养费。
184,704×超生
子女数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双方9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9×2
415,584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夫妻双方4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4×2
184,704
超生一孩的夫妻如其中一方不属本区户口(包括港澳国外)
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一方4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4×1
92,352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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