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岐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按照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计生局提供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088元,确定本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 征收项目 | 征 收 标 准 | 征收金额(元) |
城 镇 人 口 | 超生一孩的 |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夫妻双方4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4×2 | 184,704 |
超生两个子女以上的 | 以超生一个子女的应征金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 | 184,704×超生 子女数 |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双方2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2×2 | 92,352 |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 以超生一个子女的应征金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双方社会抚养费。 | 184,704×超生 子女数 | |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双方9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9×2 | 415,584 | |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 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夫妻双方4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4×2 | 184,704 | |
超生一孩的夫妻如其中一方不属本区户口(包括港澳国外) | 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一方4倍的社会抚养费。即23088×4×1 | 92,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