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丈夫摩托遇车祸致残 法院判丈夫赔35万元
今年2月,刘女士坐丈夫黄先生摩托车时,与一辆小车相撞,刘女士经鉴定是一级伤残。交警认定,轿车车主刘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黄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由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刘先生、丈夫黄先生告上法庭。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郫县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共获赔60多万元。刘先生作为小型轿车车主,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填补刘女士未得到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12万余元,他另承担30%事故责任,总共赔27万余元,而丈夫黄先生要赔偿妻子35万余元,这笔车祸赔偿款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
郫法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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