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禁止虐待、遗弃老人。如果有人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将受到应得的制裁。这样,就有利于家庭承担起供养老人的责任,从而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落到实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我国将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规定为60周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人的生理状况的原因。人的一生分为婴儿、幼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这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代表了人从出生、成长到衰老的过程。划分老年人的标准主要是以人的生理机能开始衰老为依据。我国目前人口乎均寿命为70岁,但60岁后,体质已发生明显的变化,一般不再承担繁重的工作和重体力劳动。所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符合我国大多数人的身体状况。
(2)参考了国际通用标准。国际上发达国家老年人年龄起点标准为65岁,发展中国家的标准为6O岁,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采用60岁作为标准较为适宜。
(3)同退休年龄相衔接。我国一般规定男60岁、女55岁为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虽然较早,但还不能称为老年人。为了与多数人的退休年龄相衔接,将60岁作为老年人年龄起点与我国目前情况是相适应的。
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侵犯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有要求处理权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作出了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矮、拖延的要求。
这里规定了老年人要求处理或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合法的权益,而不是其他不合法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否则,就没有要求处理权或提起诉讼权。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的行动不便,有的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变差,有许多老人没有文化,以及其他原因,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自己不能直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求或代为提起诉讼。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如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养老金或医疗待遇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组织或者侵害组织的上级机关处理,老年人认为其家庭成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处理。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诉讼和要求,一定要及时受理,不能有怕麻烦而不愿管和推拖的思想。
在缴纳诉讼费用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使老年人不得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情节严重的;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三类行为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