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郑某通过招聘开始在新能公司上班,从事车间技术岗位工作,期限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1000元/月,试用期过后工资为15000元/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包吃包住,如果不住,每月补贴100元。2012年,郑某身体患病,新能公司就向郑某出具辞退书,辞退郑某,不让郑某上班,并以不发放工资的方式强制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郑某无奈,委托我们处理这起劳动纠纷代理事宜。接受郑某的委托后,我们先打电话给新能公司,要求其支付郑某的各项赔偿,新能公司不予理会。于是,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员的主持下,我们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郑某在治疗期间和合同期间,新能公司不得违法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2、新能公司应当支付郑某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2012年3月份未支付的工资、补发2012年1月份加班工资及补缴郑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新能公司无故扣发郑某工资,少支付加班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郑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4、如果新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接着,我们向新能公司讲明了劳动方面的有关规定,新能公司表示愿意支付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但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希望分期付款。我们向新能公司说明郑某是外省来浙江工作的人员,分期付款不现实。最后,经过我们的努力,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新能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郑某各项赔偿28000元,至此郑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