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度通过程序失败举例-锦州劳动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2-06-22
综观这份2009年4月7日的“《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会议记录,通篇只有一个叫“沙书记”的人在讲话,所谓的十一名“工会委员”一言未发,最后以“各工会委员没有提出异议”了事。我们要质疑的是这份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十一名“工会委员”的签名仅仅显示在会议记录的第一页“出席人”处,至于这些“工会委员”是否参与了该次会议的民主讨论,难以认定;在会议记录的第二页的末尾,显示“各工会委员没有提出异议”,然而,这一关键处居然没有“工会委员”的签名认可。因此,应当认定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奖惩办法》经过了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平等协商。《员工奖惩办法》显属基于用人单位单方意志制定产生,制定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