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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内退下岗人是劳动关系-锦州劳动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2-06-2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
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说,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对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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