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主要指怀孕期间,妊娠期间,哺乳期间。一般情况,用人单位在“三期”期间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下列情形例外: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议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除以上六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其他任何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三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