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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时间:2012-06-21

女职工三期主要指怀孕期间,妊娠期间,哺乳期间。一般情况,用人单位在三期期间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下列情形例外: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议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除以上六种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其他任何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三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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