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林荣英诉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隔后社区
时间:2006-09-12
代理词——林荣英诉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隔后社区居委会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一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委托人林荣英的委托,指派我参与林荣英与隔后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本代理人对本案的有关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下面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告具有隔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户口,具备该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资格,理应享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和待遇原告林荣英具有新罗区南城隔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户籍登记,在法律上具有该居民委员会居民资格,那么作为原告应享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和待遇,依法享有参加三八妇女节活动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权利。二、原告从来没有拒绝履行义务。原告户口的取得是因为结婚而不是通过非法形式取得,也不是为了升学、就读、就业等投靠亲戚而迁入被告所在地。所以原告户口与其他寄居户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原告离婚后没有居住在原丈夫住处,是因为住房是其公公婆婆兴建的且住房面积太小,是出于无奈没在原处居住。被告在明知原告有小灵通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原告参加相应的活动和履行义务。原告从来也没有拒绝履行义务。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居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被告就是以居规民约认为原告已离婚不具有分配50元钱和参加三八妇女节的权利,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焦点就是在于原告林荣英是否具有隔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那么要确定她的主体资格就必须依照她的户籍所在地,即是否具有该居民委会员的户口。本案原告虽然因感情等因素与其丈夫离婚,但原告户口并没迁移户籍仍在新罗区南城街道隔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此作为原告理应享有与其他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可是被告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违法而是想尽各种方法、手段来证明自已的行为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企图用大多数来证明自已的行为合法。居规民约也好,居民代表的决议也好,只要它违反了宪法、法律的规定它就应该是无效的。如果违法的居规民约得到法律的认可的话,它就实际会形成一种多数人的暴力,一些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受传统思想、错误观念的影响,许多居民认为离了婚的女人即使你的户口没有迁移就不是这里的人。,这是一种对女性的歧视,特别是对离婚妇女的一种歧视。户籍是一个确定资格的最基本的标准,就是以你的户口是不是在这个居民委员会,是就具有这个资格,就是该居民委员会的一个成员,那就应该享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和待遇,而不应该就因为是离婚妇女就排斥她,歧视她。今天我们要争议的虽然只有涉及50元的财产权益,但假如是5000元,50000元或是500000元呢?我们又该作何感想呢?毕竟陈旧的观念,违法的居规民约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它就是无效的。本案原告是一个离婚妇女,她同样值得我们尊重和关心,假定说她是你的姐妹,你的母亲,你难道愿意看到她受到这样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而且就因为她离了婚,难道我们就无视她的困难,无视她的无奈,无视她的欲哭无泪?我们甚至还充当证人签名或举手表决剥夺她作为一个妇女享有参加三八妇女节和参与财产分配的权利吗?当然我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制的不断健全,这种不平等的观念、不平等待遇将离我们远去,这乃是国家的幸事,妇女们的幸事。法律是维护正义和公平,法律是尊重人性的。综上所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在隔后社区居民委员会,那就具有该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体资格,因此就理所当然享有与其他妇女成员一样的权利和待遇,依法享有参加三八妇女节和分得50元的权利。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的重视并予以采纳,确实维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谢谢!代理人: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子禄2006年6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