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在赠受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赠受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