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一起复杂的财产分割、继承案

时间:2012-05-13
赵家分家析产案的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法接受原告(被告)段青梅(赵琴)的委托出庭代理诉讼,通过原、被告三方的举证、质证,本代理人作为原一、二审的代理人,今天又作为重审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得到支持,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诉争的房院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19944月,原、被告三方及其母亲段莲英共四方签订了《家庭建房协议书》,将位于体育南街18号房院的祖业拆除,由原、被告方三兄弟共同出资建新房,由于特殊的原因(老大有精神病、老二也有轻微的精神病),主要由被告老二筹资建设,建成后由老二收取15年的租金用于偿还建房资金。从1995年算起至今,老二已经收取了16年多的租金,已大大超过了原建房资金。94年协议中的房屋由于是共同出资、出力,且是拆旧建新,这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被告所说的19间老房,因已被全家共同拆除,遗产之说不能成立,
2005年,老二和老三达成协议,在共有的原门面房一层上加盖二层,仍采用94年的办法加盖,因此加盖的第二层门面房也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老二在共有的南房一层上加盖二层(6间),虽然没有协议,但采用的是94年的办法,其他人并无异议,因此加盖的第二层南房也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20051022日协议是建立在段莲英《遗嘱》基础上的协议,由于该《遗嘱》已被区法院(2010)临民尧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部分(主要内容)无效,故该协议书也属于无效。
本案家庭共有财产已被区法院(2010)临民尧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
二、全部家庭共有财产应按4份分家析产,协议的4方各占1份。
1994年房屋建成后,在1995年由老二和老三共同将土地和房屋登记在段莲英名下,由于新房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所建,房院就属于四方代表的家庭成员,段莲英只是权利的代表人,段莲英病故后,应当首先分家析产,然后才存在继承的问题。然而,本案的继承涉及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关系纷繁复杂,只能相对公平地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各自的居住现状、财产的价值和四方协议,宜将全部财产分为4份,三兄弟夫妻各占1份,段莲英夫妻占1份。
南、北楼共24间房屋,根据居住现状和便于居住管理,分为三份:老大(2003年病故)方分得东边南、北楼上下各4间及院东小房;老二夫妻分得中间南、北楼上下各4间;老三分得西边南、北楼上下各4间(含楼梯)。两间门面房区位价值和租赁价值较高,作为1份,分给段莲英夫妻,其中属于段莲英(2002年病故)的一半,按段的《遗嘱》由老二继承,属于赵文纪(2008年宣告死亡)的一半由兄弟三人共同继承(或代位继承),由于老二对家庭有较大的贡献,老大一方放弃门面房的继承权和超收100余万元租金的分割权(老三也可如此),那么全部门面房和超收租金就归了老二,作为对老二较大贡献的补偿。
综上所述,18号房院的全部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根据协议和人口关系分为4份较为适宜,根据居住现状和房屋的价值,为了方便生活和管理,按上述办法分割占用,比较合情合理,既能对老二进行额外补偿,也能照顾到老大、老三病残的家庭。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代理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海龙
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