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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判令合同可得利益-锦州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2-02-14
一是可预见规则。

虽然应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但书就是可预见性规则法律上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则,就把不可预见性的损失一刀削掉了。
  •     这就又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可预见损失怎么预见?预见什么?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来计算和衡量?
    我认为把握这个规则时有三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个点是要有预见的时间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违约方在缔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所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说违约发生了,损失造成了,比如事后发现造成了1000万的损失,就按1000万来认定,是不行的。如果缔约时只预见到了100万,那就得按100万来认定。违约方在缔约时能预见到的,就是运用这个规则的一个点。
    第二个点就是要他预见到什么。这一块在学界中是有不同看法的。有的学者认为只要他能预见到损失的类型就可以。损失的类型不外乎两类,一个是财产损失,一个是人身损失,合同中不可能有人身损害,只能有财产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仅要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要预见到相应的数额。这两种观点,我还是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不仅仅预见到类型,还要有具体数额,预见的数额是不是精准,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提出一个数。
    第三点是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我认为合理预见应该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合理标准,一个是审判标准。所谓合理标准就是说,只要违约方是一个正常人能够预见到的,就推定他应该预见到,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个标准要考虑,就是违约方对受害方,也就是对非违约方身份识别的问题。
    下面举一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北京的一个棉服加工厂,与新疆棉花生产基地签订棉花买卖合同,在合同文本上,双方都盖章了。如果新疆那方违约了,说棉花涨价不卖给北京方了,给北京一方造成了损失,其中有可得利益损失,北京一方就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了。新疆那方要不想赔偿损失的话,要首先预见到北京是什么类型的损失。因为合同章上是一个棉服加工厂,新疆这方违约,他缔约时能预见到,如果他不把棉花给北京方,北京这方肯定会受到生产利润的损失,所以说身份是很重要的。如果北京一方没有进行棉服生产,把棉花给倒卖了,卖给另外一家了,而且说是一万五买进来,一万七卖出去的,现在你不给我棉花,我拿不到差价,人家还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所以北京方要向新疆方主张转售利润损失。这样做行不行?我认为是不行的。因为新疆一方在缔约时不可能预见到北京一方买棉花是倒卖,北京方是一个加工企业不是一个商贸企业,所以北京一方的身份就对损失的预见产生决定性作用。同样,比如说一个经营电子游戏的网吧,网吧里有三百台电脑,是从某电脑公司买来的。其中有100台坏了,坏了后就要求电脑公司来维修,说好半个月把100台电脑维修好,后来电脑公司晚了一个月才修完。网吧属于经营企业,它要主张损失,电脑公司这方能预见到的,是经营损失,如果有可得利润也是经营利润。后来实际纠纷发生时,网吧把电脑卖了,因为电脑公司没有及时修好电脑,转售利润也没有得到。如果要求赔偿转售利润损失,那法院也不应该支持,因为电脑公司在修电脑的时候,没有预见到网吧的电脑是卖的,因为网吧只能经营赚钱。在适用可预见标准时,合理的标准和身份的识别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这两个标准结合在一起,才能比较准确地适用可预见规则。
        二是减损规则。
    所谓减损规则,就是《合同法》第119条所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规则。这条规定说,如果一方违约之后,另一方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这个规则里很重要的是如何来衡量非违约方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我认为至少有几个因素来考量,第一个是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时,要考虑成本的费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拿刚才新疆和北京两方棉花购销的案子来说,假如北京这方不是加工企业,是商贸企业,他和下家签订合同了,新疆方不给棉花就会导致北京方的转售可得利益损失。他就找另外一家生产棉花的生产基地买,北京方从新疆方买棉花是一万五,新疆违约后北京再去买时,棉花涨价了,要花一万九才买来,而转售时才卖一万七。象这种情况,这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成本太高,如果违约方说你可以去再买,当时他买没有那个价格,只有很高的价格,成本太高了,这种情况下,北京一方没有花高价去买棉花来弥补损失,就不应该说人为地造成损失扩大,在费用太高的情况下,他没有采取措施就不能认为不合理,这个成本费用是一个要考虑的因素。第二个要考虑非违约方当时能不能采取一些合理措施。在判断他如何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时,关键是看非违约方当时是不是尽心尽力了,如果他尽心尽力了,采取了一些措施还导致了损失扩大的话,我觉得违约方对于扩大的损失也要给予赔偿。
        三是损益相抵规则。
    这点合同法上没有规定,但可从民法理论推导出来。就是违约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但是违约使对方获得了收益,应当把收益刨除出去。通常说违约只会造成损失,怎么会有收益呢?其实是存在的,很多合同中就有收益的情况。我们还拿新疆和北京两家企业买卖棉花的例子来说,如果北京一方是一家经营企业,要买对方的棉花,需要交经营税,新疆一方若没有给北京一方供应棉花,北京一方没有经营就不用交经营税了,北京一方就不能主张交纳经营税的有关费用。而且若对方违约导致了货物毁损,货物的残余物还是有价值的,残余物的价值也是收益,就应当从损失中扣除。
        根据以上三个规则,会得出相对来说比较具体的计算公式:可得利益赔偿等于受害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减去不可以预见的损失再减去人为扩大的损失再减去因为违约所获得的收益,最后减去在经营时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具体操作中举证责任如何来分配呢?
    我认为不可预见的损失应该由违约方来举证;人为扩大的损失也应该由违约方证明;因违约造成受害方获得了收益,应该由违约方来主张;必要成本要由受害方来举证,因为只有受害方才知道有哪些成本。不敢说公式是完全对的,但必竟是一个尝试,希望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时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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