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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都土地局补偿-锦州土地律师李晓东
时间:
2012-03-24
拆迁安置补偿主体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机关。
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
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只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了安置补偿,
而对地上建筑物即农民的住房未进行安置补偿,由用地单位直接对农民的住房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这种运作模式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造成安置补偿标准混乱,政府部门应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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