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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纠纷?

时间:2011-10-18

股东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纠纷?

 20054月初,年轻漂亮的翁小姐从外地来沪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孙某,一经交谈,也有些缘份,两人还是同乡,翁小姐后来就在孙某妻子任法定代表人的饮食公司打工,做服务员。

 

翁小姐想投资赚钱

某日,翁小姐在与孙某的交谈中流露了也想开店的想法,孙某说:开新店有风险,不如入股我们公司,保你没有风险赚钱。翁小姐对孙某说,你们店开得好好的,怎么会让股给我?孙某称:因家里买房子,又要装修,资金周转有困难,大家都是老乡,我不会骗你的,我公司投资75万元,你入一股7.5万元。翁小姐相信了,她向父母借了钱交给了同乡。 2005418日,孙某以公司的名义(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收取翁小姐人民币7.5万元,并向翁小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翁小姐投资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7.5万元整”。同日,该公司向翁小姐出具《股份证明》一份,该股份载明:“某公司总投资75万元人民币。经营日式酒吧,翁小姐投资7.5万元人民币。另有甲、乙、丙、丁四人占有九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人及翁小姐在该股份证明上签字。20055月,翁小姐分得人民币1400元。同年6月,翁小姐再次分得人民币1500元。2005622日,该公司经营地因市政动迁,停水、停电、关门歇业。翁小姐向公司要求返回7.5万元,公司不肯。这到底是一起什么纠纷?翁小姐与公司之间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股东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纠纷?

 

翁小姐向公安举报

 

翁小姐多次要求公司返回7.5万元,公司就是不肯返还,这时就不是什么老乡不老乡的关系了,翁小姐真的是两眼泪汪汪了,她感到上当受骗了,孙某和公司隐瞒了将被市政动迁的事实。有人告诉翁小姐要报案,于是她请人写了举报信,也到公安机关去了,但是公安机关不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告知她可以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

 

在与公司经过几个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报案又不立案。无奈之下,只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了。翁小姐花钱聘请了律师于200510月将公司和孙某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同样的事实,法院一审和二审,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也有了完全两种不同的判决。

 

股东权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即个人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故翁小姐与公司之间不是合伙关系。翁小姐向公司出资,公司已向翁小姐出具了股份证明,明确翁小姐为股东,而且,公司其他股东也明知翁小姐系公司股东。虽然翁小姐的股权没有在工商登记作变更公示,但是,翁小姐已分得红利,行使并享受了股东权利,因此,翁小姐对公司享有股权,公司应该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翁小姐与公司之间是退股纠纷,因此本案是股东权纠纷。翁小姐的入股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翁小姐的股权没有转让,现其要求公司返回出资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翁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翁小姐负担。

 

返还投资款纠纷

 

年轻气盛的翁小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拿着一审判决书到处去咨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人有不同的看法,业内人士也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股东权纠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也有人认为是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的。经过权衡比较,翁小姐鼓足勇气,另外聘请了主张本案是返还投资款纠纷的资深王律师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受聘的王律师对《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比较有研究,他坚信这是一起投资款纠纷。王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同时也告知了诉讼风险,精心拟写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消一审判决,返回出资款,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王律师认为,本案不是股东权纠纷,而是返还投资款纠纷,股份转让也不同于增资扩股。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不同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是两人,不包括翁小姐。故翁小姐要成为公司的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成为股东,翁小姐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股权赠与三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公司增资扩股,翁小姐的出资行为属于增资的部分。本案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由于增资扩股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履行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均没有履行,故翁小姐向公司投入7.5万元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故二审法院认为,翁小姐投入公司7.5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向翁小姐融资,翁小姐两次所取得的“红利”可作为融资的回报。在翁小姐并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她有权要求公司返回其投入的款项。故本案案由应为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法院仅凭《股份证明》和翁小姐两次分得的所谓“红利”,即认定翁小姐的出资行为是投资入股且已成为公司股东,并适用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显属不妥。      

 

 因此,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翁小姐人民币7.5万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主要都由公司负担。

 

接到二审终审的判决书,翁小姐开心地笑了,王律师也欣慰地笑了。王律师提醒那些想投资赚钱的朋友们,投资有风险,千万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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