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建办住房函[1998]161号 颁布日期: 1998-12-29 | |
建办住房函[1998]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是一项方便广大居民,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的通知》精神,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代缴工作,努力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文号:建办住房函[1998]161号 颁布日期: 1998-12-29 | |
建办住房函[1998]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是一项方便广大居民,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的通知》精神,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代缴工作,努力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文号:建办住房函[1998]161号 颁布日期: 1998-12-29 | |
建办住房函[1998]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是一项方便广大居民,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的通知》精神,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代缴工作,努力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