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及司法救济阶段
当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被拆迁人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救济
1、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被拆迁人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裁决机关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2、在行使行政救济过程中需要被拆迁人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将不会受理:
1)、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3)、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3、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也可以不予受理。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时,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4、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申请日期。 被拆迁人应当在申请人处签名或者盖章。
(二)司法救济
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注意的是,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的,将不会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因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权利、信息、地位的不对等,造成被拆迁人在处理拆迁事务中力不从心,甚至是愤懑填胸,所以在处理专业而繁复的“大事”的时候,聘请律师参与是被拆迁户理智维权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