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购房者逾期付款时一般会有此类约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达10天,出卖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时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会出现这种极端的例子。比如,一套100万的房子,购房者付款90万,只差10万,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将剩余的10万付清,而且逾期了10天,那么开发商是否可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达10天即可解除合同的约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呢?
从合同法上来看,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分两种:一种为法定解除权;另一种为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的解除权优先于法定的解除权。因此,房屋买卖双方有约定达到某种条件即可解除合同的,法律上通常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不过,有例外的情形。例如,上例即是例外。因为,100万的房屋,买方付款已经90万,也就是说买方的付款义务几乎履行完毕,从稳定合同交易秩序的角度而言,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过,对于卖方而言,并不是说买方不交剩余房款,自己就拿他没办法。这种情况下,卖方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买方的违约和损失赔偿责任。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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