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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明确土地征收中不予补偿范围的公告
(惠府〔2006〕70号)
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上级对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土地征收中不予补偿的范围,经研究,决定公告如下: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以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