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银行贷款案胜诉并全部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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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221号],刘勇律师接受交通银行委托。2006年9月12日,法院调解:食品公司应偿还借款433111元及利息给交通银行,诉讼费12949元及律师费2万元均由食品公司承担。调解后,通过刘律师等多方努力,全部收回调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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