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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不获法律支持

时间:2012-04-30

2011年,姜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变形。事故认定,姜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及时将车辆进行定损,并到4S店进行大修,花费修车费用12余万元,后姜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12余万元,保险公司随即做出答复:“只按责任划分70%的部分进行赔偿”,剩余部分向对方追偿,在与保险公司反复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姜某委托付磊律师提起了诉讼,芝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仍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且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做出了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判决结果,以下部分摘自付磊律师代理意见:“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同时付磊律师提醒:保险公司依据类似于车损险无责免赔、按责任赔偿条款做出拒赔情况下,车主及时付诸法律维权。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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