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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新车尚未上牌便被盗 提示不明确保险要赔

时间:2011-12-03

新车尚未上牌便被盗 提示不明确保险要赔

 

  人民法院报讯 新买的轿车还未上牌照就被盗了,而保险公司以车辆未上牌为由拒赔。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支付车主孟某保险赔偿金11.2万元。

  今年222日,孟某以12.5万元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次日即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并交纳了保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1.2万元,同时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416凌晨,孟某车辆被盗,案件至今未侦破。车辆丢失后,孟某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均被拒绝。后孟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2万元。

  孟某向法院出示了相关购车手续和保险单一份,证明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保险。孟某称该保单上虽有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的内容,但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该特别约定进行明示。保险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在签订保单时对所有保险条款均会告知当事人。孟某新车未上牌照即丢失,属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车辆被盗时,未领取正式号牌,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载明“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向孟某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过相应的保险免责条款,故该保险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红玲 王 文 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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