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批复------佛山担保法律师

时间:2008-08-17

最高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广东担保法专家刘勇律师 13528960600  www.edotop.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佛山担保法律师刘勇13528960600  www.edotop.com----------------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