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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丽与中英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诉而即胜案)

时间:2010-12-21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所从事的职业为修建隧道而非农民为由,拒绝向当事人支付保险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我们作为宋学丽的代理律师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提起诉讼后,保险公司即提出和解,愿意支付保险金,本案即此了结。本案情况如下:
  

原告:宋学丽,女,1983119日生,汉族,住乐山市沐川县利店镇回龙村2组10号

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乐山市中区营销服务部 地址:乐山市中区凤凰路南段211号世贸中心1栋10楼

法定负责人:

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总府路45号总府大厦22层

法定负责人:

请求事项:

一、     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为150000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11原告之丈夫陈治亮经被告乐山市中区营销服务部业务员秦瑜介绍,为自己向被告投保了由被告销售的《中英人寿全程相伴锦程卡保(C)款》,保险费270元,保险期间为自20091月5日2010年1月4日,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事故(适用《中英人寿意外伤害保险(C)款》)人民币15万元。2009年3月27日,被保险人陈治亮在辽宁省丹东市宽旬县从事金坑隧洞挖掘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作为陈治亮的法定受益人,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保险金,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理赔。对此,原告认为,作为投保人,陈治亮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保险费用,在其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应当对陈治亮的意外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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