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nb sp; 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而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供了依据。
问:商标法分别规定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和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对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两个程序如何衔接?
答:你提的问题涉及到人民法院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同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可否同时立案受理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处理的,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问题。首先,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以商标民事侵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无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已经立案,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予以受理。本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此予以明确的规定。其次,本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就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这也就是说既要对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要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有无与大小进行审查。这一规定,与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一样,从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商标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只有围绕其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才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指向的对象,而非任何其他关系。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必须根据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也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来解决因民事行为或者事件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全面审查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就得不到正确的发挥,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可能是公正的。当然,人民法院执行商标法与行政机关执法的标准是同一的,案件处理的结果也应当是一致的,本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案件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体现了审判权与行政权所针对客体的不同,体现了司法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