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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注册后才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吗?

时间:2010-09-27

 

 

答:不一定。要根据指定国家的不同而定。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属于“协定”成员国又是属于“议定书”成员国,自200891日起,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注: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9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截止目前(20091030日),纯协定缔约方为5个,分别为: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纯议定书缔约方为29个,分别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爱尔兰、韩国、美国、荷属安的列斯、欧盟、巴林、博茨瓦纳、阿曼、乌兹别克斯坦、马达加斯加、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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