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的认定——原告肖宗礼与被告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2007年1月3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汽车转向驱动前桥制动机构”实用新型专利,后被授予专利权。2007年5月24日,被告与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2007年8月12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持召开由被告研发的“WTZQ2050型转向驱动桥”新产品技术鉴定会,并出具鉴定证书。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的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经司法鉴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审理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后该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继续有效。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和鉴定证书并未记载“WTZQ2050型转向驱动桥”中的“制动器总成”的结构及技术特征,无法证明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已做好制造的准备工作;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被诉侵权时,仅限于原有规模或在原有设备生产能力下继续制造涉案产品,因此,被告主张其享有先用权,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